多奥资讯
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作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创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团背后的“部门立法”阴影?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这都是条例本身和其背后争论博弈的焦点。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会继续进行多次论证,在草案出台后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也会进行立法论证、表决前评估等多个步骤。
什么是首负责任?
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